以下为修订后的文本
第一章 临时大总统
第一条 👾🎟💒临时大总统、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🞸之,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。代表投票权,每省以一票为限。
第二条 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。
第三条 临时大总统有统率海陆军之权。
第四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⚁🎟💓同意,有宣战、媾和及🀸🁨缔🜟🃙😌结条约之权。
第五条 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、官规,兼任免文武官员,但制定官制、官规,及任命国务🎥员及外交专使,须得参议院之同意。
第六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🐆,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。
第🝎七条 临时副总统于大🌊总统因故去职时升任之,但于大总统有故障不能视事时,😫得受大总统之委任,代行其职权。
第二章 参议院
第八条 参议院以各省都督🕓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。(原🜟🃙😌案第七条)
第九条 参议员每省以三🌊人为限,其遣派方法🚖📕,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。(原案第八😫条)
第🝎十条 参议院会议时,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。(原案第九条)
第十一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左
一、议决第四条及第六条事件;
二、承诺第五条事件;
三、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;
四、调查临时政府之出纳;
五、议决全☴国统一之税⚶🕻法、币制及🔰发行公债事件;
六、议决暂行法律;
七、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;
八、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。
第🝎十二条 参议院会议时,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议🞸决为准。但关于第四条事件,非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之同意,不得决议。🝫
第十三条 参议院议决事件,由议长具报,经临时大总统盖印,发交行政各🝰部执行之。
第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,如不以为然,得于具报后十日内,声明理由,交令复议。参议院🛞对于复议事件,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仍执前议时,应仍照前条办理。